第996章 礼与法(上)-《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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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天官?大宰》说:“以九式均节财用。”贾疏:“式谓依常多少,用财法式也”;“此九者,亦依尊卑缓急为先后之次也”。
《天官?小宰》也说:“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
贾公彦释《天官冢宰》“均邦国”说:“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
土地的分配属于财富的一次分配。在这种分配的基础上,《周礼》设置了“土均”、“均人”的职官,负责税赋、徭役,属于财富的二次分配。
《周礼》的土均、均人的制度设计,皆属于“礼”的范畴,这是可以“损益”的;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所根据的则是“义”的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是普适的原则。
须注意的是,“均平”、公平的原则绝非平均主义原则。平均主义对于公平、均平的一种典型误解就是:利益的分配采取利益物除以利益者(分母)的方式。这其实已经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正义原则的问题了;再者,这种平均主义的制度设计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现实性,即使是现代性的“平等”原则也始终处在仍在进行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制度变动过程之中。
公平、均平之“义”,其要领乃在于要求建立一种秩序(秩叙);在这个秩序结构中,人们分别获得一种恰当适宜的利益分配份额。
例如《天官?宫伯》:“行其秩叙”;“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郑注:“秩,禄廪也。叙,才等也。”贾疏:“秩谓依班秩受禄,叙者才艺高下为次第。”这个秩序结构的具体形式、即“礼”,乃是历史地损益变动着的;然而无论怎样变动损益,秩序必定会表现为一个结构系统,而任何社会结构系统必定表现为“礼以别异”的差异分别。
制度规范的损益变动,涉及到中国正义论的另一条正义原则:适宜性原则。事实上,如果不讨论适宜性问题,那么,公平性就是无法具体落实的。显而易见,仁爱的动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良好的效果;同理,具有正当性出点的制度建构未必能够保证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好的。因此,如果说正当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那么,适宜性原则就是一条效果论原则。适宜性原则要求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考虑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生活方式。
因此,《周礼》是非常重视制度设计的适宜性问题的。
《周礼》全书,“义”字仅出现4次,而“宜”字竟出现49次之多。先是一般性的重视时宜、地宜的观念,例如:
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
这种时宜、地宜的观念体现在关于制度建构原则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作为正义原则之一的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包括时宜性、地宜性两个方面。地宜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正如《周易?系辞下传》所说:“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地宜,《周礼》有时谓之“土宜”: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地官?大司徒》)郑注:“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贾疏:“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国。……故知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昬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
贾疏:“‘以土宜教甿稼穑’者,高田种黍稷,下田种稻麦,是教之稼穑。”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郑注:“土宜,谓九谷稙所宜也。”
贾疏:“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
以上“土宜”虽指耕种稼穑的土地所宜,而非制度规范问题,但也体现了《周礼》的一般地宜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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